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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叶某超,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泉州市**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广丰区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1年9月18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东,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87********,汉族,初中文化,装修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泉州市**市**镇,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0日广丰区公安局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1年9月18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鑫,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92********,汉族,初中文化,在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泉州市**市**镇**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拘留并网上在逃,2020年9月12日被告人叶某鑫因涉嫌帮助网络犯罪信息活动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分局刑事拘留(后该案件于2020年10月16日移交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合并处理);叶某鑫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5日该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1年9月18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彬,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92********,汉族,初中文化,销售,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泉州市**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拘留网上在逃,2020年12月7日广丰区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1年9月18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叶某杰、叶某超、叶某东、叶某彬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叶某鑫涉嫌开设赌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被告人叶某杰,叶某超自2019年开始,利用北京赛车APP软件平台进行赌博,吸纳成员一两百人,群成员以100元至10000元不等金额押注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日该群涉赌金额从几十万元至上百万元不等,其中叶某杰,叶某超均有通过微信发送链接方式介绍多名参赌人员进入APP进行赌博,为参赌人员提供收款账号收款,提供上分、下分服务,并从中抽头营利。通过对收款账号资金进行查询,发现叶某超名下银行卡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叶某杰名下银行卡建设银行、光大银行具有大额涉赌资金进出,叶某杰自述非法营利110万元,叶某超自述非法营利110万元。
被告人叶某东自2020年初始,收取叶某杰每月6000元工资及提成报酬,帮助叶某超,叶某杰经营北京赛车赌博平台,后台使用电脑为参赌人员提供上下分,赌博资金转账等服务,并操作使用微信号发送链接介绍多名参赌人员进入APP进行赌博,叶某东自述非法营利3.5万元。
2018年年初叶某鑫,叶某彬与叶某杰,叶某超一起从事北京赛车APP经营,其中叶某超和叶某杰使用微信、QQ等聊天软件发送链接介绍多名参赌人员进入APP进行赌博,并为参赌人员提供收款账号收款,提供上分、下分服务,从中按参赌人员每日资金流水的0.3%至0.5%抽头营利,叶某鑫出资与叶某彬,叶某超合伙租用平台,也介绍客人参赌;叶某彬在“北京赛车APP”负责盘口代理押注,叶某超,叶某杰在收到参赌人员押注后,将资金交由叶某彬盘口进行押注,叶某彬统一将押注进行结算,并转账给平台专员(身份信息待查),平台专员再按照参赌人员流水以0.7%返利至叶某彬账上,再由叶某彬将资金转入到叶某杰,叶某超账户并从中抽头营利,期间叶某鑫抽头营利且合伙分红,非法营利65万元,叶某彬自述非法营利80万元。
2、被告人叶某鑫在蒋某某等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中,被告人叶某鑫自2019年12月份以来,为谋取利益,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帮助其提供资金结算,共计1200万元,过程中被告人叶某鑫获利数千元港币。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入院记录、缴款凭证、银行流水明细统计表、前科情况调查表;2.证人刘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叶某杰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杰、叶某超、叶某东、叶某鑫、叶某彬在网上租用赌博网站,软件,供他人赌博,并从中非法营利,银行进出流水达12295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述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情节严重。被告人叶某鑫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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